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对数巫量化对冲1号等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二、未按规定更新、报送登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报送数巫量化对冲1号等私募基金有关投资运作情况。三、挪用基金财产。2020年4月23日至8月5日期间,公司曾挪用基金财产出借给北京数巫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资料显示,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注册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是赵瑾岳,大股东为北京世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6号
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你公司未对数巫量化对冲1号等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二、未按规定更新、报送登记备案信息
你公司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报送数巫量化对冲1号等私募基金有关投资运作情况。
三、挪用基金财产
2020年4月23日至8月5日期间,你公司曾挪用基金财产出借给北京数巫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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